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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启建拆裁(2012)第00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28日,启东**备中心因制药厂地块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取得了启建拆许字(2010)第0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申请人乐**所有的房屋位于汇龙镇民乐新村91号,建筑面积为63.25平方米,其中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63.25平方米,该房屋位于拆迁区域内。2011年3月8日,拆迁人启东**备中心向乐**送达了房屋评估通知书,通知由江苏博文**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拆迁评估机构,通知书且告知其2011年3月14日将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评估,要求留人在家配合。事后,2011年3月14日上午,评估机构在启东市公证员等在场的情况下查勘了乐**的被拆迁房屋,屋内装修等。同日,评估机构出具了《拆迁评估报告书》,确定乐**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合计为157995元。2011年3月18日,启东**备中心在公证员在场情况下将该拆迁估价报告书送达给乐**。

因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启东**备中心向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裁决,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启建拆裁(2012)第00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申请人(即启东**备中心)向被申请人(即乐**)提供本市汇龙镇制药厂东侧1号楼105室(面积87.33平方米,车库面积4.59平方米)作为安置房,被申请人在接收安置房屋前按房屋总价261614元(不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等代收费)结清房价。二、被申请人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本市汇龙镇民乐新村91号属乐**其所有的房屋并交申请人拆除。三、申请人在接收被申请人房屋前向被申请人支付被拆迁房屋房地产补偿款157995元,搬迁补助费900元,误工补助费600元,合计159495元。并提供位于本市汇龙镇城北村过渡房区域第3排第7间作为拆迁临时过渡用房,使用至安置房交付之日。2012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乐**送达了该裁决书,由启**证处进行了公证。2014年9月4日,启东**备中心将裁决书确定的补偿款159495元公证提存。因乐**未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3日向乐**发出了腾房催告通知书,敦促其自觉腾房。

本院受理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6月11日组织了听证,听证中被申请人乐**提出评估房屋时未能考虑我房屋较同是该区城的房屋的区位优势。关于安置房屋质量、地点、交付时间等均未能明确回答,这些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同意腾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施叶礼作出的启建拆裁(2012)第00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启建拆裁(2012)第00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中的第二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启东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启非诉行审字第00031号
  •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42号。

  • 法定代表人杨**,局长。

  • 被执行人乐昌福,男,1963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626196308200016,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民乐新村91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中中

  • 审判员王圣飞

  • 人民陪审员汤慧娟

  • 书记员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