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张*、李*、盱眙*安置中心、盱眙县盱城镇新湾村村委会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张*、李*、盱眙*安置中心、盱眙县盱城镇新湾村村委会因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经盱眙*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5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盱眙*安置中心给予徐*、张*、李*补偿:
1、房屋款补偿:叁拾捌万陆仟伍佰柒拾元陆角(386570.6元);
2、物品损失补偿:贰万元整(20000元);
3、附属物补偿:贰万叁仟肆佰贰拾玖元肆角(23429.4);
以上补偿款总计:肆拾叁万元整(430000元),其中包含李*房屋补偿款贰万捌仟壹佰肆拾伍*贰角(28145.2元)。
二、盱眙*安置中心一次性补偿徐*、张*、李*土地补偿款及树木等贰万元整(20000元)。
三、考略到徐*、张*家庭困难,且李*患糖尿病后遗症,常年服药医治等因素,经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办,同意给付经济困难救治金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由盱眙*安置中心支付。
几方签字后经盱*民法院确认立即生效,盱眙县房屋拆迁安置中心必须当即给付给徐*、张*、李*补偿款伍拾万零伍仟元整(505000元),盱眙县盱城镇新湾村村委会必须当即给付给徐*、张*、李*补偿款贰万元整(20000元)。本起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
履行方式:立即履行,此协议长期有效。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我们是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充分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徐*。
申请人张*。
申请人李*。
申请人盱眙县房屋拆迁安置中心。
申请人盱眙县盱城镇新湾村村委会。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娇娇
书记员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