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桂林市**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发公司签订《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桂林市“泗洲湾花园”天然气设施配套工程,合同总金额为907200元。原告于2010年3月按约完工。被告支付了原告第一、二期工程款544320元。现余第三期工程款362880元未付。原告桂林新**限公司、被告桂林市**发公司、桂林市**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系桂林市“泗洲湾花园”项目的实际开发商,本案债务由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桂林新**限公司工程款290304元;
二、本案诉讼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承担;另168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桂林新**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宣,该公司职员。
被告桂林市**发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132号4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春,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国先
书记员陆慧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