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青)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新建
审判员张清泉
人民陪审员朱新生
书记员范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