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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青)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虞民初字第1062号
  •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 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新建

  • 审判员张清泉

  • 人民陪审员朱新生

  • 书记员范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