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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811民初564号
  •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杜**,男,汉族,32岁,住河南省。

  • 委托代理人彭飞,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曹*,男,汉族,50岁,住焦作市。

审判人员

  • 代审判员司少华

  • 书记员段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