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委托代理人谭棠武,曾娇,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巧鸿,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婷
书记员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