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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吉民初字第2450号
  •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 委托代理人谭棠武,曾娇,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

  • 委托代理人胡巧鸿,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婷

  • 书记员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