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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吉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吉水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刘**以已与吉水县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赣08行初7号
  • 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征收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吉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文峰路298号。

  • 法定代表人袁**,该县县长。

  • 委托代理人:谭棠武,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山

  • 审判员廖勇

  • 代理审判员李国红

  • 书记员钟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