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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吉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根诉被告吉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水县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在吉水县城南门巷22号拥有合法住房,且经营和生活居住多年,现原告房屋所在地段面临拆迁改造,被告欲征用原告房屋进行项目建设,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吉征补字(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从此决定书中原告得知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存在。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吉水县政府答辩称,1、刘**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吉水县政府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三大涉江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行为,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吉水县政府为推进吉水县城区路堤结合工程、赣江二桥、恩江二桥的“三大涉江工程”建设,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吉水县府房征决字(2014)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包括原告刘**和案外人刘**分别位于吉水县城南门巷22号和3号房屋在内的房屋用于建设施工。该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该征收决定,案外人刘**已于2015年4月30日提起诉讼,江西**民法院亦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赣行终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以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刘**的起诉。该终审裁定书认定:2014年11月14日吉水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当日在吉水**委会进行张贴,同时在吉**视台一套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月31日进行播放,并在吉水县政府主板的报刊《活力吉水》刊登。刘**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邮寄行政起诉状,以其系2015年7月28日才得知房屋被征收为由,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以上事实有吉水县府房征决字(2014)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和(2015)赣行终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水县政府在2014年11月13日作出吉水县府房征决字(2014)第02号房屋征收决定后的次日便在征收地段的吉水**委会进行了张贴公告,并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吉水县政府网站、吉**视台、流动宣传车、活力吉水报等载体进行连续登载和播放,该事实业经江西**民法院(2015)赣行终第68号生效裁定书认定。因此,吉水县政府对于该征收决定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刘**作为同一征收地段的拆迁户主张其系2015年7月28日才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存在,与事实不相符。由于该征收决定并未规定公告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未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公告的公告方式及公告期限进行规定。故参照国务**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关于“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规定,刘**的起诉期限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即2014年11月14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计算,也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算(除去两个周末)。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刘**如不服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自2014年11月28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现张再耀于2015年12月28日才向本院邮寄行政起诉状,明显超过了3个月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赣08行初5号
  • 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征收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吉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文峰路298号。

  • 法定代表人袁**,县长。

  • 委托代理人谭棠武,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施春

  • 代理审判员李国红

  • 代理审判员罗英秀

  • 书记员钟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