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戴连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宝珊
人民陪审员郑扬文
人民陪审员邓绍金
书记员黄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