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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堂民初字第85号
  • 法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 法定代表人戴连芽,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李华,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

  •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戴莉,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宝珊

  • 人民陪审员郑扬文

  • 人民陪审员邓绍金

  • 书记员黄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