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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王*、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雨城民初字第2463号
  •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老师。

  • 被告:陈**,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 被告:王*,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 负责人:姜**,职务: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东

  • 书记员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