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王*、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老师。
被告:陈**,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王*,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姜**,职务:总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东
书记员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