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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称本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民一初字第2659号
  •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胡运军,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飞道

  • 书记员刘露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