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称本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胡运军,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飞道
书记员刘露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