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斯范
书记员黄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