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韦*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素芳
书记员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