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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伯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银伯音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淋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银伯音及其指定辩护人赵**,翻译人甘*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银伯音与一名叫“阿*”(另案处理)的男子一起从越南国通过中国大新县硕龙镇边境小道非法入境到大新县找工作。8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银伯音与“阿*”因无钱花销,决定实施盗窃,两人窜到大新县雷平镇车站村某屯时,看见被害人梁**刚建好的楼房未装大门,趁四下无人之机,从门口穿过大厅走到楼梯口,两人发现楼梯口停放的一辆紫红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钥匙还插在车上,就一起将该摩托车推走,刚推到屋外就被梁*甲及被害人梁**发现。被告人银伯音被当场抓获,同案人“阿*”趁机逃跑。经大新**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银伯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银伯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银伯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银伯音归案后坦白认罪,赃车已退还失主,又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银伯音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银伯音系吸毒人员。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银伯音与一名叫“阿*”(另案处理)的男子一起从越南国经过中越边境中国大新县硕龙镇德天村边境小道非法入境到大新县。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银伯音与“阿*”窜到大新县雷平镇车站村某屯,看见被害人梁**新建的楼房未安装大门,即趁机进入屋内,两人发现楼梯口停放着一辆紫红色建设牌二轮摩托车的电门锁上插着钥匙,就一起将该摩托车推走。当两人将摩托车推到楼梯口和客厅附近时被半夜起床找蚊香的邻居梁*甲发现并叫喊。随后,被告人银伯音被住在屋内的被害人梁**和梁*甲当场控制并交公安民警处理,同案人“阿*”趁机逃跑。经大新**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梁**。

上述事实,被告人银伯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的摩托车,被害人梁**的陈述,证人梁**、梁**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来源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身份核查结果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搜查笔录、指认摩托车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大新**证中心新价鉴字(2015)300号关于建设牌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检测执法资格证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伯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入户行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银伯音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银伯音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银伯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银伯音归案后坦白认罪,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银伯音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银伯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银伯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1424刑初30号
  •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银伯音(越文名“NGANBADIN”,国籍不明,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赵**,广西**事务所律师。

  • 翻译人甘佳笑,待业。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文忠

  • 书记员吴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