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刘*与被申请人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8)兴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来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再审立案条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案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某,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陈毅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庆欢
审判员马翠柳
代理审判员徐艳丽
书记员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