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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韦*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刘*与被申请人韦*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8)兴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来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再审立案条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本案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13民申5号
  • 法院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农民。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某,个体司机。

  • 委托代理人陈毅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庆欢

  • 审判员马翠柳

  • 代理审判员徐艳丽

  • 书记员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