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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卢**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钱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户籍迁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被告给予原告7万元补偿,领到离婚证后再给予5万元补偿。双方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于次日将户籍迁出,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4000元,剩余76000元尚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7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债务分割。协议书还约定:“邓*须把户口迁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方*给予其七万元人民币。双方领到离婚证给予女方五万元人民币,如女方三个月内未迁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自愿放弃降桥村大乌坡二组土地赔偿款,所有分红等一切福利。”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捺手印,并于当日登记离婚。

户主为邓有瑜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因子女投靠父母,由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迁入本址。原告主张被告在给付44000元后,未按约给付剩余76000元补偿款,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户籍迁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原、被告亦于2015年10月2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120000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44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76000元。因被告迟延支付款项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利息应计算为:以7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方*向原告邓*支付76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7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700元、财产保全费780元,共计2480元,由被告方*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民一初字第2197号
  •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

  • 委托代理人:钱顺武,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雅静

  • 人民陪审员张惠

  • 人民陪审员谭淑丹

  • 书记员卢秀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