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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176

  • 樊**、张**等与樊海潮、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经审查查明,张**等诉樊**、刘**、刘**、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80.932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7月23日起的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第三人张**的诉

  • 樊**、张**等与樊海潮、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经审查查明,张**等诉樊**、刘**、刘**、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80.932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7月23日起的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樊**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第三人张**的诉

  • 李**、新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与郑州磐**有限公司、新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经审查查明,新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新密市**管理中心)诉郑州磐**有限公司、新密**有限公司、刘*、梁**、李**、刘**、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9元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

  • 郭**、杨*等与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经查明,杨*诉魏宏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宏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从2013年12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其义务,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

  • 卢**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车位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名下车牌照号为津A×××××车辆及南开**马路与二纬路交口北侧相翔宇大厦-1,2-401房产,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天津一**限公司与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结案裁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一**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自2012年6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为年租金20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至第三人将诉争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相关设施拆除,恢复原状之日的土地使用费仍由被告支付,支付标准为年租金200000元,按季度给付;二、第三人白**、贾**、姜

  • 平安银**天津分行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威海市商**司德州分行与孙**、芦景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未通知被执行人孙**,评估报告也未向孙**送达,司法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也未向

  • 天津市**材销售中心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前锋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小组与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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