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达,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何某某,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友良
审判员吴鹏
人民陪审员伍宗明
书记员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