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某某与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湘民一初字第610号
  •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

  • 委托代理人李达,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 被告何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友良

  • 审判员吴鹏

  • 人民陪审员伍宗明

  • 书记员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