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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熊*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以与被告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7.5元,退回原告8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象民初字第20号
  •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熊*。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