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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甲、殷*乙与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甲、殷*乙诉被告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甲、殷*乙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甲、殷*乙共同诉称,原告殷*甲与被告张*甲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月22日按照当地风俗在王*农家乐举行了婚礼,原告按照当地风俗陪嫁礼金15000元和10床棉被,此款物由被告张*甲收取。此后殷*甲和张*甲一起生活,但被告及其家人对殷*甲百般刁难,婚后不久即将殷*甲轰出家门。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5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十套被盖;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陪嫁的礼金15000元和10床被盖收到是事实,但结婚当天礼金已经返还给原告殷*甲,10床被盖同意随时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殷*乙与原告殷*甲系父女关系。2013年6月原告殷*甲与被告张*甲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风俗在男女双方均举办了结婚酒。原告殷*甲和殷*乙按照当地风俗陪嫁了礼金15000元和10床棉被(其中10斤的棉絮9床、羊绒被1床,品牌和型号不详)。原告殷*甲与被告张*甲于2014年2月分开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和被盖,被告认可收到该礼金和被盖,表示愿意随时返还被盖,但称礼金已返还给原告殷*甲本人,且在结婚第二天由被告张*甲陪同原告殷*甲到中**银行存放。为此,被告申请本院调取原告殷*甲在重庆市**东溪分理处2014年1月23日的银行存款记录。经本院在中**银行綦江支行东溪分理处调查,原告殷*甲在该行有卡一张,但尚未启用,无存款记录。被告张*甲申请证人何某某、张*乙出庭作证。证人何某某证实,当日其参加婚宴后在被告家打牌,期间听被告母亲周**说拿了17000元给殷*甲,没有看见数钱和拿钱的过程,她们是在寝室里面给的。证人张*乙证实,当日婚宴后其在被告家客厅耍,何某某等人在打牌,被告母亲周**说张*甲他们在闹,喊拿钱,周**数钱后不晓得给殷*甲没有,只是听说给了17000元。原告认为证言前后矛盾,且没有看见拿钱,不应采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材料、中**银行查询回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告殷*甲与被告张**虽然按照农村风俗办了酒,但双方现在分开生活,且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15000元和10床被盖,被告认可收到该礼金和被盖,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已在结婚当日将礼金15000元返还给原告殷*甲,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被告就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殷*甲、殷*乙陪嫁礼金15000元和被盖10床(其中10斤的棉絮9床、羊绒被1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甲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綦法民初字第03795号
  •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殷*甲,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 原告殷*乙,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9。

  • 委托代理人代某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黄滟

  •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