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彭**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1日8时30分许,上栗县**村委会主任郑某某受杨岐乡副乡长肖*指派,在杨岐乡保护村新街附近调解村民彭**与钟某某的土地纠纷时,与被告人彭**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彭**朝被害人郑某某左耳处打了一拳,郑某某还击时右手拇指刚好插到彭**的嘴里,被告人彭**死死咬住郑某某的右拇指,郑某某就用左手来扳彭**的头部,想挣脱自己的右手,被告人彭**又趁势咬住被害人郑某某左手中指不放,并用自己的右手去扳郑某某的左手,致郑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辩解是被害人郑某某先动手掐他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彭*甲与其邻居钟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上栗县杨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肖*得知后来到现场调解。肖*随即电话通知该乡保护**员会主任郑某某及该乡政府工作人员施某某来现场做调解工作,后郑某某与施某某相继来到现场。被害人郑某某在调解过程中,与被告人彭*甲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彭*甲朝被害人郑某某左耳打了一拳,被害人郑某某遂用其右手还击,不料其右手拇指插入被告人彭*甲的嘴中,被告人彭*甲便使劲咬住被害人郑某某的右手拇指,于是,被害人郑某某用左手来扳彭*甲的头部,欲挣脱自己的右手,被告人彭*甲又趁势咬住被害人郑某某左手中指不放,并用自己的右手去扳郑某某的左手,致被害人郑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2013年9月2日,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的经济损失1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31日8时许,杨岐乡肖*副乡长电话指派他前往保护村新街调解彭**与钟某某的土地纠纷,于是他赶到现场,见彭**、彭*甲父子持凶器欲打钟某某,他便制止,并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钟家工作做通了,但彭家不同意,彭*甲还骂他偏向钟家并用手指着说他当村长是吃了屎,他用手挡开彭*甲的手,彭*甲朝他左耳打了一拳,他便用右手朝其头部推去,不料他的右手大姆指刚好插到了彭*甲的嘴里被其咬住,于是他用左手去掰彭*甲的头部,彭*甲又咬住他左手中指的第一节。此时,彭*甲的父亲从后面拖住他,而彭*甲咬住他右手姆指和左手中指时,又用其右手使劲扳他的左手,致使他的左手小指底部骨折,后旁人把彭*甲拖开,他便报了案。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1日9时许,杨岐乡肖*副乡长电话指派他到钟*家调解纠纷,他到现场时,保护村的郑某某村长已在场,当时郑某某在做钟某某与彭*乙父子的工作。当郑某某做彭家工作时,与彭*乙的儿子彭*甲发生口角,彭*甲骂郑某某当村长偏向钟家是吃了屎,郑***甲骂他,便用手指着彭*甲,彭*甲还是继续骂,郑村长上去用手兜住彭*甲的下颚,彭*甲便朝郑的头上打了一拳,郑也朝彭*甲的头部打了一拳,相互打了几拳,后被劝开。后彭*甲又跑上去打郑,他便上前抓住彭*甲的手往旁边一推,彭差点倒地,郑跑上去抱住彭的头,彭*甲抓住郑的另一只手,双方打了起来,倒在水泥路上,很可能郑的手是这时被彭*甲多处咬伤,郑*被咬伤后松手,双方结束了打架。

3、证人漆某某的证言,证实彭**与钟某某家的屋相改造都是他们做的,2013年8月31日8时40分,彭、钟两家为围墙之事闹矛盾,他去时见保护村的郑村长、施某某在做双方工作,工作做得差不多时,他便离开。当他离开不远,听到彭**在骂郑村长,双方动起手来,他回头见彭**朝郑头上打了一拳,郑**的头部打去,彭又朝郑头上打,二人抱在一起,彭用手抓住郑的脖子,二人都低着头,当时他不知彭咬住了郑的手,他死劲掰彭的手,彭就是不松。这时彭的父亲上来,被他推开,后他将彭**的手掰开,郑村长说其手麻木了,后来才知道郑村长的伤是被彭**咬伤的。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1日8时许*某甲家与钟某某家因土地纠纷扯皮,后郑某某和施某某来现场调解,在做通钟家工作后,郑某某在做彭某甲工作时发生口角。郑*被彭骂,郑警告彭不要骂人,彭还在骂并总往郑的面前靠,郑就将彭推开,结果右手姆指被彭咬住了,郑用左手去掰开彭的嘴巴,结果左手中指也被彭咬住,彭死死地咬住郑的两只手指不放,还用其右手使劲地扳郑的左手,后旁人把两人拖开。

5、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1日8时40分,他在拆他家的火炉屋后面的围墙,彭*乙骂他,他不理采,他继续拆完了围墙,后他到屋后的墙角处将砖砌平,刚砌完四砖时,彭*乙的儿子彭*甲将他的灰桶扔掉,他就骂彭*甲,彭*甲就从地上捡起一砖头,彭*乙从地上拾起一大锤,他也从地上捡起一砖头,肖*见状,叫双方放下东西,双方才扔了手上的东西,后回家了。后听到彭*甲骂郑村长,郑想抓彭的衣领,却遭彭回头一拳,郑回了一拳,彭又回了一拳,还扑上去打,被在场的施某某拦了一下,当时郑想去卡住彭*甲,却被彭*甲咬住了手,后被旁人劝开,后才听说郑村长的手受伤了。

6、证人彭*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1日8时40分他与邻居钟某某因砌墙的事发生纠纷,后郑某某、施某某来调解,钟家没砌墙了,事情本就这样结束了。但这时他儿子彭*甲提出钟家的窗子不能搞这么好,与郑某某发生口角,郑村长用手去卡他儿子的下嘴巴,他儿子才用手朝郑的头上打了一拳,郑朝他儿子头上也打了一拳,他儿子又扑上去想打郑,被施某某抓住,他儿子差点倒地。郑见他儿子还想打郑,便扑上去一手卡住他儿的嘴,另一只手朝他儿子腹部打去,他便上前拖住郑的手,但双方还是扭在一起下了地,他儿子用嘴咬住了郑的手,郑村长被咬伤后才松手。

7、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31日8点多钟,他和邻居钟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肖乡长、郑某某、施某某相继来做调解,后在做他工作的过程中,郑某某与他发生口角,郑某某用手掐他的脖子,他就用右拳头朝郑的左耳打了一拳,之后郑又想用右手来掐他脖子,右手姆指刚好插到他的嘴里,他死死咬住,之后郑就用左手来扳他的头,他又咬住郑左手中指不放,还用自己的右手去扳郑的左手手指,施某某将他拖开,他父亲也拖着郑某某,双方才分开。

8、鉴定意见,证实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暴力致伤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9、购地协议及土地转让协议,证实本案的起因的有关情况。

10、调解协议、收条及报告,证实被告人彭**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1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彭某甲的身份情况,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他人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彭**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彭**辩解是被害人郑某某先动手掐他的意见,经查,证人施某某及彭*乙的证言与被告人彭**的供述能相互吻合,可以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彭**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裁判日期

6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栗刑初字第195号
  • 法院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彭**,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上栗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雪云

  • 审判员邓娟

  • 审判员吴浪

  • 书记员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