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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一案

审理经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以被告人张*B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与被告人张*B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张*B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付清)。张*A、储某某、向某某对张*B的行为予以谅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与被告人张*B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这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靖刑初字第98-1号
  •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于沅陵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储某某,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晟坚,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金好(特别授权),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于沅陵县,苗族。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于沅陵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晟坚,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金好(特别授权),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于沅陵县,苗族。

  • 被告人张*B,男,1965年4月2日出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德玖

  • 人民陪审员刘炀

  • 人民陪审员王礼忠

  • 书记员石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