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法定监护人陈*与被告王*甲已协商处理此案,现原告王*法定监护人陈*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法定监护人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曾用名王*),男,2002年10月24日生。
法定监护人陈*,女,1970年8月5日生。
被告王*甲,男,1967年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宋积珍
书记员马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