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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待证据充足后再行诉讼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邓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574号
  •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某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昌运,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宋某某,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凌波,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贺华

  • 代理书记员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