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待证据充足后再行诉讼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邓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邓某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昌运,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凌波,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贺华
代理书记员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