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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申请与贾*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顾某某与被申请人贾*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顾某某、被申请人贾*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申请人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顾某某诉称,她和被申请人贾*甲系近亲关系,因她年幼无知,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贾*甲组成家庭共同生活;生育两个子女,长子贾*乙(2008年1月1日出生),长女贾*丙(2006年10月13日出生)。2010年7月26日双方在永善县团结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特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她与被申请人贾*甲的婚姻关系无效;两个子女一人抚养一个,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贾*甲辩称,申请人诉状所述属实,二人是亲表兄妹。要求抚养两个子女,申请人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属近亲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若双方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子女成长,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申请人顾某某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户口册复印件5份、全户人员简况表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永善县团结乡向阳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关系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且双方是亲表兄妹的事实。

经质证,被申请人贾**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申请人贾**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绝育证复印件1份,证明他于2010年6月6日做了男扎手术。

经质证,申请人顾某某无异议。

本院为查明案情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

调查高某甲的笔录1份,载明双方是亲表兄妹的事实。

经质证,双方均无异议。

通过举证质证,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属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形成,内容客观真实,且对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申请人顾某某和被申请人贾*甲系近亲关系,双方于2006年组成家庭共同生活;生育两个子女,长子贾*乙(2008年1月1日出生),长女贾*丙(2006年10月13日出生)。2010年7月26日双方在团结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被申请人贾*甲于2010年6月6日做了男扎手术。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申请人顾某某无个人财产。

本院查明

另查明,申请人顾某某的母亲高*甲和被申请人贾**的母亲高*乙系同胞姐妹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关于申请人顾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本院另行制作调解书。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顾某某和被申请人贾**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顾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357号
  •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顾某某。

  • 委托代理人侯申奎,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贾**。

  • 委托代理人贾德谦。

  • 委托代理人吴安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温逸华

  • 人民陪审员姚良江

  • 人民陪审员杨顺友

  • 书记员许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