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不服南宁**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8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被上诉人农敏坚、谭**、覃**、广**出版社共同补偿上诉人何**经济损失5万元,上述款项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支付完毕;
二、上诉人何**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农敏坚、谭**、覃**、广**出版社涉案的一切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共计976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〇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1946年4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群众艺术馆副研究员,住南宁市新竹路6号广西**图书馆二栋二单元504号。
委托代理人柳福东,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辉,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敏坚,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务委员会主任,住百色市平果县县城。
委托代理人黄波碧,平果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阳诚邦,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平果县码头镇新兴街45号。
委托代理人许春明,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男,1945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广**出版社编辑,住南宁市新竹小区3栋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出版社,住所地:南宁市桂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韦**,社长。
委托代理人韦文胜,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拥建
审判员周冕
代理审判员韦晓云
书记员邹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