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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出版社与覃**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不服南宁**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8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被上诉人农敏坚、谭**、覃**、广**出版社共同补偿上诉人何**经济损失5万元,上述款项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支付完毕;

二、上诉人何**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农敏坚、谭**、覃**、广**出版社涉案的一切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5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共计9765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〇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桂民三终字第51号
  •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0
  • 案由 停止侵权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1946年4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群众艺术馆副研究员,住南宁市新竹路6号广西**图书馆二栋二单元504号。

  • 委托代理人柳福东,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委托代理人黄永辉,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敏坚,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务委员会主任,住百色市平果县县城。

  • 委托代理人黄波碧,平果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阳诚邦,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平果县码头镇新兴街45号。

  • 委托代理人许春明,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男,1945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广**出版社编辑,住南宁市新竹小区3栋501号。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出版社,住所地:南宁市桂春路3号。

  • 法定代表人韦**,社长。

  • 委托代理人韦文胜,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拥建

  • 审判员周冕

  • 代理审判员韦晓云

  • 书记员邹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