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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义诉被告朱*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义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5民初537号
  •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

  • 被告朱**。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戴珍

  • 代书记员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