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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义诉被告朱*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义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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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
被告朱**。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戴珍
代书记员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