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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郭**等犯聚众斗殴罪童*、万*犯聚众斗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张**、陈*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童*、万*犯聚众斗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童*、万*、张**、陈*及辩护人沈**、靳**、尤**、蒋梅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指控:

一、聚众斗殴

2015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赵*告知被告人王*甲称其负责看管的万福工地护栏被渣土车压坏,被告人王*甲到达现场后要求对方赔偿或者修复护栏,对方称要请示老板,后被告人王*甲离开现场,被告人郭**使用被告人郭*乙苏K×××××灰色力帆轿车堵住渣土车的通行道路,等待对方负责人到场处理。15时许,被告人童*、张**等人到场和被告人郭**、郭*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王*甲再次回到现场和被告人童*等人发生争执。此时湾**出所民警处警到达现场,民警在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王*甲要求被告人郭**召集人员,被告人郭**遂电话召集被告人李**等人,被告人李**电话召集被告人王*乙等人到达现场,被告人郭*乙召集了谭*等人到现场。被告人王*甲、童*此时互相谩骂,进而被告人王*甲、郭**、郭*乙、赵*、王*乙、童*、张**、万*、陈*等人进行互殴,民警进行了制止并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解决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15年4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甲一方人员斗殴结束后准备离开现场。此时被告人童*、张**、陈*等人为发泄不满,先后捡起地上的石块砸向苏K×××××灰色力帆轿车,致使力帆汽车玻璃损坏。后被告人童*电话邀约他人到现场并高呼“将路封住,开车给我撞”等言语,被告人万*遂驾驶苏K×××××的渣土车,沿着万福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反道向西行驶,连续撞击与相关事件无关联的苏K×××××、苏K×××××、苏K×××××三辆汽车,致使三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被撞时,三辆汽车驾驶员史*、韩*和潘*均在车内。

与此同时,被告人童*为阻止被告人王**驾驶苏K×××××别克轿车离开现场,遂驾驶其苏A×××××的黑色保时捷卡宴轿车两次撞击被告人王**汽车,后又撞击与相关事件无关联的由被害人丁*驾驶的苏K×××××轿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撞时,两车的驾驶员被告人王**和被害人丁*均在车内。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张**、陈*,宣读了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童*、万*、张**、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证人徐*、李**、姚*、李**、谭*、张**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照片,维修发票,抓获经过等证据。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童*、郭**、郭**、赵*、李**、王**、童*、张**、万*、陈*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以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童*、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童*、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童*、万*、张**、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童*、万*、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陈*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郭**、李**、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张**、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童*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其辩称其在现场喊的“将路封住,开车给我撞”的话是气话,其在路上没有撞过任何车辆,也没有和王**的车发生碰撞。

被告人万*对起诉书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在现场没有打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童*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被告人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万*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

2015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赵*告知被告人王*甲称其负责看管的万福工地护栏被渣土车压坏,被告人王*甲到达现场后要求对方赔偿或者修复护栏,对方称要请示老板,后被告人王*甲离开现场,被告人郭**使用被告人郭*乙苏K×××××灰色力帆轿车堵住渣土车的通行道路,等待对方负责人到场处理。当日15时许,被告人童*、张**等人到场和被告人郭**、郭*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王*甲再次回到现场和被告人童*等人发生争执。此时湾**出所民警处警到达现场,民警在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王*甲要求被告人郭**召集人员,被告人郭**遂电话召集被告人李**等人,被告人李**电话召集被告人王*乙等人到达现场,被告人郭*乙召集了谭*等人到现场。被告人王*甲、童*此时互相谩骂,进而被告人王*甲、郭**、郭*乙、赵*、王*乙、童*、张**、万*、陈*等人进行互殴,民警现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解决问题。经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甲、郭**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15年4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甲一方人员斗殴结束后准备离开现场。此时被告人童*、张**、陈*等人为发泄不满,先后捡起地上的石块砸向苏K×××××灰色力帆轿车,致使力帆汽车玻璃损坏。为了阻止被告人王*甲一方离开现场,被告人童*电话邀约他人到现场并在现场高呼“将路封住,开车给我撞”等言语。被告人万*驾驶苏K×××××号渣土车,沿着万福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反道向西行驶,连续与停在路边的苏K×××××、苏K×××××、苏K×××××三辆汽车发生撞击,致使三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被撞时,三辆汽车的驾驶员史*、韩*、潘*均在车内。被告人童*为阻止被告人王*甲等人离开现场,驾驶苏A×××××的黑色保时捷卡宴轿车与被害人丁*驾驶的苏K×××××轿车发生撞击,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撞时,苏K×××××轿车被害人丁*在车内。

案发后,被告人王*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电话通知被告人赵*、郭*甲到案接受调查,后被告人赵*、郭*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的授意下电话通知被告人李*甲并陪同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电话通知被告人王*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童*通过其亲属电话通知被告人万*到案,后被告人万*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童*已赔偿了被害人史*、韩*、潘*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史*、韩*、潘*的谅解。被告人童*与被告人王*甲在案发后已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前两天,其听说万福路南侧南北路的绿色铁护栏坏掉了,4月11日下午2点左右,赵*到现场后,打电话告诉其网子被渣土车弄坏了,其要赵*找对方负责人把网子搞好,没有时间修复就给人工费及材料费,一共3000元,赵*跟对方现场负责人谈,对方现场负责人只肯给200元,其就叫赵*报警,赵*后来打电话给其说警察来过了,现场负责人不理睬,其要赵*在现场看着办,必须要对方把东西修复,或者给钱,其跟赵*说叫对方老板过来,谈不拢就将对方的车拦住不让走,后赵*又给其打电话说派出所来过了,对方没有答理,其说马上过去,其到了现场就过去和现场负责人谈,对方说他做不了主,要跟他老板说,其就叫他让他老板过来,后来其等了20分钟到半个小时的样子,对方老板没有来,其有事先走了,过了一个小时,赵*打电话说对方老板来了,大概下午5点钟,其又过去,将自己的别克君威汽车停在万福路南边的机动车道内靠南边,车头朝东,黑色的卡宴车停在南北路与万福路的交叉口南边,车头朝南,其当时看到一辆银灰色力帆轿车挡在南北路的中间,车头朝南,对方老板就站在力帆车的北侧,对方一个人跟“小胡子”说这个人就是拦住我们车子的老板,其就和“小胡子”争吵起来,“小胡子”说话的时候用手指着其鼻子,其要他把手拿掉,他还指着其,其就把他的手往下按,“小胡子”就抓住其脖子,并被“小胡子”推到旁边洼的地方,其被十个左右的人打,其就跑到力帆汽车的南边,这时赵*他们被拦在北边,其就给郭*乙打电话,叫他报警,其又打电话给郭**的弟弟二虎,叫他喊人过来,其打过电话给二虎后,“小胡子”就说你喊人来,今天就把你灭掉,后来警察就来了,二虎喊的人也到了,警察要双方到派出所去,其同意跟警察走,“小胡子”不配合警察,拉住力帆车不让走,并说把10万元的损失认掉,不然不让走,其就盯着“小胡子”,这时旁边一个男的说把这个人弄死,其就追这个男的,没有追到,然后其跑到力帆车的后面,看到一个之前打自己的男的,还在那边要打人,其就上去打了他颈部一下,之后其继续找“小胡子”,又看到之前打自己的男的,其就抱住他,不让他走,看到“小胡子”后就拽住他,这时他们的人上来围着自己,“小胡子”将其按倒在地,然后穿蓝衣服的矮矮的胖子就打自己,二虎就把这个人拖到旁边去了,其就翻身起来,“小胡子”也被人拽到旁边去了,其就上去打那个胖子,之后被旁边的人拉开,就听到“小胡子”打电话说“喊几百个人把他们灭掉”。其听到这话,就想跑到派出所,走了没有几步,听到后面有玻璃被砸的声音,其上车后就发动车子,在机动车道调头反道向西开,开了快到西边有缺口的地方,车子后屁股就被撞了一下,冲击力很大,看到是黑色的保时捷卡宴,其车子后备箱被撞开了,车头被撞到什么方向其记者不清了,这时保时捷卡宴双从其右侧超过去,在其车子前方20米的地方调头,正要往其这边撞的时候,其赶紧下车站到非机动车道里,保时捷卡宴又撞向了其车副驾驶车灯位置,听到一声巨响,保时捷卡宴又开到缺口里面的非机动车道,撞到一辆停在那里的SUV汽车,又听到一声巨响,撞到这辆SUV汽车正面保险杠位置,这时看到从前方工地出来一辆渣土车,开到非机动车道,向西撞向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5、6辆车,听到几声撞车的声音,保时捷卡宴又倒到了机动车道,车头朝东南方向,靠近缺口西边位置,保时捷卡宴的驾驶员下来了,其看到是童*,渣土车一直向其这边过来,其赶紧跑了,当天晚上,民警打电话给其要其到派出所,其就到派出所去了;还证明经过辨认,二虎就是郭*甲,“小胡子”就是童*,万*就是打其的男子,张**就穿蓝色衣服打人的胖子。

2、被告人郭**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中午其和郭**、赵*、小*为王*甲看工地,旁边开渣土车的一帮人在施工时将护栏压坏了,就上去理论,并电话通知王*甲,还打了110,派出所来之后要求相互调解,王*甲来后要对方现场负责人先交2000元押金,修好后再将钱退给对方,对方负责人开始是同意的,后来打电话给他老板后说他做不了主,说等老板来再说,王*甲说那就等老板来,事情谈不好,不好动工,说完王*甲先走了,赵*有事先走了,工地上剩下其和郭**、小*等对方老板来,到下午4、5点钟,其将车开到工地通大路的路上,挡住渣土车不让他们走,到了晚上6点钟左右,童*、万*、穿米黄色羽绒服的、还有一个瘸子四个人过来,童*抽了其一巴掌,其和郭**就下车和童*理论,万*上来踹了其一脚,还打了其一巴掌,张*甲还上来踹了其一脚,其看到郭**身上也有些脚印,张*甲走到其面前问其是不是邳县的,其说是的,然后张*甲又打了其一巴掌,还不让他们走,穿米黄色羽绒服的还说要赔偿一辆渣土车一两万元,要他们把王*甲喊过来,没有多长时间,王*甲来了,王*甲跟童*吵起来,然后双方互相拽对方的衣服,童*这方的张*甲、万*、穿米黄色羽绒服的上去打王*甲,王*甲对着其和其哥哥说“叫人叫人”,其手机被童*拿走了,其哥哥和王*甲被对方打跑了,其被拦住不让走,没有过几分钟,赵*来了后也被对方打了,也被对方拦住了,晚上7点钟左右,派出所民警来了,万*将手机还给了其,其发现其哥哥和王*甲从渣土车那边过来,其打电话给表弟李*甲说“我被人打了,你把其他三个老表一起喊过来”,李*甲说马上就到,民警在调解过程中,自己这方又来了7、8个人,双方不停对骂,王*甲和童*吵得很凶,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其右脸被人打了一巴掌,其打了张*甲肩膀一拳,张*甲跟前面的人打了起来,其被民警拦了一下后,又冲过去,骑到他身上打了2、3拳,其还摔了旁边一个人,派出所民警就将他们双方往马路上赶,双方打架就停止了;其往马路上走的时候,看到张*甲用石头砸其哥哥的车子后面的玻璃,还有一些人也砸的,其上车准备走的时候,接到李*甲的电话,他说快走,其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马路对面,其刚准备过去,从工地上开出一辆渣土车,从人行道上由东往西开,撞了6、7辆停在人行道上的汽车,一辆卡宴汽车由西向东撞向两辆汽车,一辆是王*甲的,还有一辆其不认识,后来又一辆渣土车出来,也撞了一辆车,然后掉头走了;还证明对王*甲、赵*进行了辨认;经过辨认,指出童*就是对方老板并打其的人,万*就是圆脸短头发的男子,该男子打了其,其踹了该男子一脚并打了一巴掌;张*甲就是穿短袖蓝色T恤的男子,该男子当时用脚踹其,又抽了其一巴掌。

3、被告人郭**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早上赵*打电话给其说网子坏了,要他过来看一下,其就过去了,当时是童*先动手打人的,童*跟王*甲说你阻挡我们下货,一辆车一万元,王*甲说你压坏网子应该修,凭什么给你钱,然后有个瘸子拿拐杖就要打,童*抓住王*甲的衣领打了王*甲一拳,然后张*甲跟开渣土车的负责人以及开渣土车的十几二十多个人就打他们,王*甲到南边去了,开渣土车的人中就有起哄说不能让老板跑了,一辆车一万元,老板肯定叫人了,童*就说哪个敢叫人一个人来,我弄死他,叫他在扬州除名,其就给赵*打电话,说被挨打了,叫他赶快报警,然后其朝南边走,对方不让,将其扣在那里,童*说今天老板敢跑,我就把人扣了,把车砸了,派出所过来后叫双方到派出所调解,童*就说你们跟他们是一起的,要换一个派出所处理,双方又吵了一会,其给谭*打电话,要他们过来,之后谭*他们共来了四个人,他们来了之后中,就站在后面,双方还在吵,童*就说“今天晚上敢叫一个人来,我就弄死你,让你在扬州除名,今天随便喊哪个好佬来都没有用”。民警就叫两帮人分开,童*说“给十万元钱,把十万元钱送来,要不然弄死你”。王*甲说“你弄死我啊?”王*甲跟童*在路边的沟旁扭打起来,郭*甲跟张*甲扭打在一起,其当时拽了一个人,用右手指着这个人的头,叫他不要动,老实一点,郭*甲跟张*甲扭打在一起时,其踹了张*甲一脚,之后双方被拉开,派出所让其去路北边,其看到张*甲、童*砸其车子,其又向前跑了一趟,让王*甲跟派出所的阻止了,其在最后面听到对方有人说打电话叫人,后来听到张*甲或者童*说开车撞,撞死一个一百万,在万福路上,看到人行道上面有一辆渣土车迎面撞了一辆商务车,把车子撞到田里面,撞歪了一棵树,渣土车又往后倒了一下,继续向前撞,其听到有人喊保时捷撞人了,其看到时,保时捷已经停下来,王*甲的车子已经被撞过了,保时捷是头朝东,尾朝西,王*甲的别克在保时捷的东边,车头朝西,然后从万福路上有另一辆渣土车从东向西开了过去,之后停在保时捷驾驶室旁,听到渣土车正面一个人说你下来,我来撞,然后驾驶员把门打开,朝后面坐了,下面就个人就上车,这个人就开渣土车从西向东开,直接朝人群撞,后来这辆车就一起朝东走了;还证明对赵*、郭*甲、李**、李**、李**、张*乙、高**、谭*进行辨认,童*就是开保时捷的老板,在现场打人;张*甲就是对方穿着蓝色衣服的胖子,这个人在现场打人,打了其与郭*甲,并与郭*甲扭打在一起。

4、被告人赵*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下午,其父亲告诉其其看守的工地上护拦网坏了,其到工地后,看到护栏网旁边有渣土车车印,其肯定是旁边工地渣土车弄坏的,其首先跟王*甲汇报了这个事情,王*甲告诉其让对方去修或让对方跟他联系,其和郭**找渣土车的现场负责人,要他们修或者跟自己的老板王*甲联系,证明网子不是其弄坏的,对方说给200元让他们自己修,其没有答应,让对方修好,但对方还是不理会,其就将情况告诉王*甲,王*甲说要他们停下来,再报警,其跟郭**就要对方停下来,把事情处理好再施工,并打110报警,派出所过来调解,让那个负责人将护栏修好,但那个人说让他修护栏谈不起来,后来王*甲跟郭**的哥哥来了,王*甲跟对方讲给2000元押金,把护栏修好后再把押金退给他,对方没有理会,就走了,王*甲让其和郭**等人看着对方,不让他们施工,然后他就走了,郭**看他们都走了,就把他的银色力帆汽车停在渣土车运输的必经之路,其就一个人回家了,大约4点左右,王*甲打其电话说“对方让我们赔偿损失十万块钱,不给钱不让走,还要砸车,我还被人打了,你赶快过来,赶快报警”,其就赶到那里,去的路上其报了警,到现场后,对方渣土车一方有二十人左右,对方有个瘸子问其是不是看网子的,其说是的,对方瘸子等人就打其,其就跑,对方要其不要走,要其打电话给王*甲,让王*甲过来,其就打电话给王*甲,王*甲说等派出所人来他就过来,其还看到郭**被几个人围着蹲在地上,他想要站起来就被踹下去了,后来派出民警到现场进调解,其打电话给王*甲说警察来了,王*甲过了一会就到了,王*甲和派出所民警说他被打了,当时双方互相吵了起来,后来自己一方一起上班的十几个人都来了,派出所一直在协调,王*甲和童*互相对骂,骂着骂着就打了起来,王*甲当时追着对方的一个人打,其也跟着冲过去的,后来看到王*甲和童*扭打在一起,派出所民警在一旁拉架,王*甲被打倒在地,应该有好几个人在打他,还看到对方穿蓝色短袖的胖子在打王*甲,其就冲上去踹了他一脚,还有一个对方穿米色上衣蓝色牛仔裤的人和其对打,其用脚踹了他的手,郭**也过来帮忙打了,看到穿蓝色短袖的胖子被郭**压在身子下面,其上去拉郭**起来,也踹了穿蓝色短袖的胖子一脚,然后其父母要其回家,在回家路上,看到万福路南侧有一辆渣土车从东边人行道往西撞一排停在那里的汽车;还证明对王*甲、郭**进行了辨认,指认出穿蓝色短袖的胖子就是张**。

5、被告人李**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郭**打电话给其说这边网子坏掉了,跟人家发生了矛盾,要其过去一下,再喊些人来,其就喊了王**、张**、钟**,大概下午5点多钟到现场时,发现王*甲和郭**这边来了很多人,警察也在现场,派出所已经往外赶人了,让双方都散开,后来又吵了起来,其看到对方的人跟王*甲、赵*、郭*甲打起来了,警察就把双方拉开,其知道郭**是让他们来撑场子,防止和别人打架时能帮忙;其离开现场时,上了一辆大面包,当时面包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车头朝东,车子向前开了一点的时候,司机想倒出去的,这个时候看到渣土车迎面开了过来,然后渣土车车头直接撞了东风商务车的车头,撞了一下,渣土车又向后倒了,商务车停下来的时候,渣土车又朝车头撞了一下,当时自己的头就撞到前面挡风玻璃上了,其开车门就往田里跑。

6、被告人王**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下午5点多钟,其接到李*甲的电话说工地那边吵架了,问他去不去,其说去,到现场后看到一帮人围在那边,双方的人在起哄,王*甲跟童*在对骂,看到对方有6、7个人拽着王*甲,并且把王*甲往地下按,按到地上后,有人用脚踹王地平,打王*甲,站在王*甲身后的人就去拉王*甲跟对方的人,这时其也上去拉,当时有人喊不要打,这时候自己被推跌了下来,其就还手了,用手推、并用脚蹬了二三下,看到王*甲在打一个穿蓝色短袖的胖子,其就后退,并叫对方不要动,之后被派出所的人分开了,其就往后走,对方老板童*就在那边喊不要走,对方的人还说打完了不要走,叫人继续,后来其听到有人喊郭**的车被砸了,二虎跟郭**就比较激动,想继续上去打,被王*甲拦了下来,其就继续往后走,往后走的时候,其这边还有人想起哄,被拦了下来,其出了小路后,看到王*甲的别克车车头朝西靠南边停在万福路的机动车道上,在小路旁边的公交站台东边,其走到万福路的非机动车道上往西走的时候,听到有人喊快让开,有车来了,其看到从小路那边开了一辆黄色的渣土车出来,在非机动车道上从东往西开,开的速度特别快,其记得停在最东面的第一辆车是一辆蓝色的小车,渣土车是偏侧方向一点撞上去的,撞了车头,其怕这辆车撞人,就向西跑了,之后到西边一个机动车道往非机动车道拐的缺口地方,看到一辆黄色渣土车由东向西在机动车道内开得特别快,渣土车撞了一辆小轿车的车屁股,当时小轿车是向西开的时候被撞的,是什么车其没有看清楚,这辆渣土车继续向西开,在西边靠近红绿灯的地方掉头向东开,其继续向前跑,看到缺口处的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哈弗越野车,车头朝西,车头已坏掉了,其听旁边人说被撞了,李*甲还说了其被车撞的事情;还证明对王*甲、赵*、郭**、郭**、李*甲、李*乙李*丙、张**、高**、谭*进行了辨认,辨认出童*是对方老板,看到该男子打人,拽王*甲,跟王*甲在地上纠缠的人。

7、被告人童*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下午,其开车路过万福路一个拆迁工地看到一辆车拦在进出口的道路上,旁边还停了十几辆渣土车,工地路已经被堵了,因其有渣土车在这个工地运输,就将车停下去看看是什么情况,到现场后,看到有五六个人坐在一辆银灰色力帆小轿车内,将路堵住了,其就走到力帆汽车旁敲驾驶员的窗户问他们为什么拦路,车内的驾驶员就说是湾**出所的王*甲要他们来堵的,其就让对方打电话叫王*甲过来解决事情,十多分钟后,王*甲过来了,双方发生争吵,后来蔡**、瘸子与王*甲发生纠缠,现场的驾驶员都想打王*甲,其将他们分开,王*甲跑到路南边去了,力帆轿车还拦在路上,在纠缠过程中,蔡**打了赵*一个嘴巴,王*甲认为吃亏了,就跑到远处打电话,蔡**不让车子离开现场,车子上面那几个人就站在车子附近没有离开,在王*甲打电话喊人的时候,其让蔡**打电话报警的,警察来了以后让双方到派出所去处理,但当时双方情绪激动,派出所要求双方分别去,王*甲一方已经同意去派出所了,但其看到王*甲找的人陆续都到现场了,其认为派出所已经有人来了,王*甲竟然喊了这么多人来,其不服气,不肯走,想看看王*甲到底能把自己怎么样,后来,双方之间不停地有语言冲突,相互谩骂,对方十多个人冲过来打其这一方,王*甲和他带来的人将其打倒在地,是什么人打的,其也分不清,当时田里还有几个驾驶员被对方的人按倒在田里打,派出所的民警将双方拉开,其觉得很气愤,就打电话给詹**,对他讲其被人打了,要他多带点人过来,其还看到其这边的小*、小*、瘸子以及和**公司的驾驶员也被对方的人打了,打完之后,对方打人的有些人向北走,对方堵路的车子还停在那里,其就拿起石块对着力帆轿车的后挡风玻璃扔了过去,将车玻璃砸坏,其还看到和**公司的驾驶员砸车子后侧座玻璃,其当时比较生气,就问其驾驶员最后一辆渣土车是谁的,有个人说是079,然后,其就说“不让他们走,开车堵起来”,后来其又说“给我撞”,站在其旁边的小*就积极往前走,其他几个驾驶员也都去发动车子了,其后来才知道小*开的是079号,小*朝那边的车子撞了,撞了好几辆车,后来,其就去开停在路边站台的保时捷卡宴,其发动车子在万福路上逆向行驶,其当时看到王*甲开别克车逆向向西行驶,其就追上去从后面撞了别克车的尾部,其继续开车超到王*甲前面,王*甲车头朝西,其调头车头朝东,迎着王*甲车子又撞了一次,后来其想开车去堵住路口,防止王*甲找来的人走掉,一辆红色SUV由东向西从非机动车道上开过来,其车子跟SUV撞在一起,对方的车子被弹到花坛上面,其车子被撞击后后退到马路上,车子的安全气囊爆了出来,还在冒烟,其就离开了;还证明其对王*甲、郭**、万*、张**进行辨认,指出赵*就是在现场打其和姓张的驾驶员、姓万的驾驶的人。

8、被告人万*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下午2、3点左右,其驾驶渣土车到万福路第一个公交站台附近一个拆迁工地拦砖头渣,因前面有渣土车停在那里,其车子不好过去,就下车过去看看,有人跟装砖头渣的负责人谈护栏网子弄坏的事情,警察过来让双方协商处理,登记了一下就走了,过了十来分钟,来了辆银灰色小轿车停在万福路上,下来4个人走了过来,接着,王*甲也来了,王*甲就跟装砖头渣的负责人谈网子坏掉的事情,当时没有谈好,王*甲就走了,走了时候说把车子开进来,把路堵掉,什么时候谈好什么时候出去,然后其看到瘦瘦的男子将银灰色的力帆轿车开到渣土车前面,堵了起来,他们就坐在车了上,然后蔡**、瘸子跟他们吵了起来,过了一段时间,童*过来了,就问怎么回事,坐在车上的几个人就说网子被渣土车弄坏了,要修起来赔钱,童*说有什么事好好说,先给车子让开,堵也不是事,对方说做不了主,童*就叫他们打电话让他们的老板过来把事情谈一下,之后就在那里等,下午5、6点钟,王*甲过来了,童*就叫他把车子让开,双方吵了起来,其听到有人喊打起来了,其过去看了一下,已经不打了,王**和童*相互指着骂,在骂的过程中,又要打了起来,两个人就是互相拽着衣服,王*甲让瘦瘦的留胡子的男的赶紧叫人过来,警察来了之后,让双方到派出所协调解决,瘸子和蔡**不肯去,对方又来了十几个人,王*甲和童*就发生了冲突,双方又打了起来,其也被打了一顿,童*拿了块石头砸了力帆汽车后面玻璃,也有别人砸的,其也拿了块石头砸了汽车后面玻璃,童*打电话说多带点人过来,对方这时有人要走了,当时其这边有人喊“他们要跑了,把车子赶紧堵起来”,这时候,其想开车离开这里,其上车后就发动了车子,其的渣土车前后都有车子堵死了,前面还有点空档,其向右边打了一把方向,就从非机动车道向西开,迎面来了一辆东风风行商务车,其当时就踩刹车,没有刹住,就撞到商务车车头,东风风行往后倒的时候撞到了一棵树,当时东风风行商务车上下来3、4个人,到其这边来,其怕被打,就想继续跑,其前方右侧有辆蓝色小车,其觉得能够过去,但还是刮到了这辆蓝色小车,其继续向前开,前面右侧还有车辆停靠,其觉得能够过去,但还是刮到了,其从非机动车道出去到机动车道,之后其就调头向东开;还证明其对被告人王*甲、赵*、郭**、童*、张**进行了辨认,指出其看到赵*打人,郭**打人及王*甲要郭**赶紧叫人过来的。

9、被告人张**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下午,其驾驶苏K×××××号渣土车到万福路旁的拆迁工地拉建筑垃圾时被一辆银色轿车拦住路了,无法开到工地,其就将车停在万福路路边,那里已停了好多渣土车,其了解到有人说渣土车把铁丝网弄坏了,要求赔钱,5点钟左右,其老板童*过来了,对方老板王*甲也过来了,童*和王*甲交涉,说其实也没有多少钱,先把车移到旁边再谈,警察也到了现场,后来对方来了一百多人,双方互相骂了起来,警察把双方劝开,让双方到派出所去,当时现场比较乱,对方来了很多人,派出民警要赶他们走,有些人往回走了,当时对方的样子像是离开了但又突然从旁边田野冲了过来,对方有个人骂其,其也骂他,对方冲到其前面就打了起来,其被王*甲摔在地上,其被好多人拳打脚踢,头上、腰上和腿上被打了,其也还手的,童*和瘸子也被对方拳打脚踢,对方打过后准备跑,其这边的人也往路上走,其这边不知谁喊声了句“撞他”,其也跟着大声喊“撞他”,没有想到万*真的开渣土车撞车去了,而且撞了几辆,其在现场也喊了“把他们车子堵起来”,为的是不让对方逃跑;还证明其对童*、王*甲、郭**、万*进行了辨认。

10、被告人陈*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中午,其开渣土车在万福路工地施工,有辆渣土车陷到旁边地上了,后来用挖机将车推出来的过程中将护栏弄坏,就过来三四个人阻止施工,要求处理好护栏的事,因双方老板不在场没有谈成,对方把车堵在路中央,双方负责人来了后,其这边的负责人瘸子、蔡**,渣土车公司的老板童*跟对方负责人先发生争吵,其这边的人就打了对方负责人和他底下的员工,对方被打跑了,这次打人的是瘸子和穿蓝衣服的胖子,对方是负责人和穿短袖花T恤的人,警察来以后,对方负责人也出来了,警察在现场调解,要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双方负责人都不愿去,对方又来了十几个人准备打架,被警察拦下,童*跟对方负责人争吵更厉害,吵着吵着双方就打了起来,其这方穿蓝衣服的胖子和穿灰衣服的被对方打得比较厉害,后被警察拉开了,打架时比较混乱,总共有二十几个人打架,其认得出来的是童*、穿蓝衣服的胖子、对方负责人等人,打完对方就走了,童*看对方走了,就喊把车给砸了,其看到童*拿石头朝银灰色的力帆汽车后挡风玻璃砸去,其捡起石头朝左后车门玻璃砸去,砸完后,童*又喊起来“给我开车撞”,其看到渣土车驾驶员往车上跑去,然后有一辆渣土车往一辆灰色面包车撞去,先是刹了一下,没有撞到,在面包车倒车时,渣土车又启动往上撞去,是渣土车的车头撞的面包车的车头,把这辆面包车撞到南边绿化树上了,撞完后,渣土车又往西边撞去,西边路的一侧停了好几辆小汽车,渣土车还是撞了这些车,然后就跑了;还证明其对王**、赵*、郭**、李**、童*、万*、张**进行了辨认。

11、未到庭证人谭*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下午5点多钟,郭**打电话给其要其过去,其当时并不知道郭**叫其去是干什么事,去了后才知道郭**是叫其去打架的,当时其就叫柏*骑摩托车带其过去,到现场后,看到郭**的力帆车停在小路上,车头朝南,前面还有一辆渣土车,王*甲跟对方一个胖乎乎的人在吵,王*甲跟对方的人说你要灭了我吗,有人问王*甲怎么回事,谁打的,王*甲说就是这几个人,然后王*甲这边就来人想打这几个人,然后被王*甲指的这几个人就往西南方向的田里跑,王*甲在后面追,郭**、郭*甲也在后面,之后王*甲朝力帆汽车后面跑,又跟人打了起来,王*甲推了对方一个胖乎乎的人,把这个人推倒,赵*和郭*甲踹这个人,郭*甲把另外一个人从后面放倒,在小路西边的田里,有几个人在群殴一个人,后来其所在的这边被派出所分开了,王*甲就叫他们走。后来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其到现场看了一下,看到一辆黑色保时捷车头朝东停在路南侧,车头已经坏了,在保时捷东边南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入口处,是王*甲别克车,在别克车的东边,有辆红色商务型的车子,车头朝西,车头已经坏了,在这辆红色车子前面也有好几辆车,最东边一辆面包车车头扁了;还证明经过辨认,王*甲在现场打胖乎乎的穿短袖的人,赵*在现场用脚踹了一个躺在地上的胖子,郭**用脚踹了那个胖乎乎的人。

12、未到庭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下午4、5点钟,李*乙打电话说郭**在工地和人家打架了,要其一起去看看,后来张*乙开车来接其,当时李*乙已经在车上了,到现场后,看到王*甲站在前面水泥路面上,郭**站在他旁边,李*甲也站在旁边,和王*甲一边的人站在北边靠马路近点,对方的人在南边,中间有民警隔着,双方的人相互辱骂,双方吵着吵着突然激动了,打了起来,打了一会,民警将他们拦下来,并要站在那里的先离开现场,其就和张*乙、李*乙一起回到马路边停车的地方上车准备离开,这时看见东边有辆渣土车向着停车的地方撞过来,车上的人都吓跑掉了,其也下车直接跑了。

13、未到庭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4月11日下午,其接到李**的电话说郭**他们在工地上出事了,一起去一下,并要其开车去,李*乙也是坐其开的车一起去的,三人聚在一起的时候,打了电话给郭**,郭**说是跟别人骂架的事,喊他们去帮忙的,三人到了万福路后,其将车停在万福路南边,下车后看到很多人往马路上走,有人说完事了,其开车带头李*乙和李**准备走,突然看到有渣土车从工地开出来,感觉是要撞上来,其赶紧开车跑了。

14、未到庭证人姚*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4月11日下午3点多钟,工地上打电话来说有人把路堵了,其叫蔡**开车去接其,其和蔡**到了万福村草莓园工地时发现一辆力帆汽车挡在水泥路中间,工地上的渣土车无法进出,其问车上的一个胖子为什么堵路,他说工地上的渣土车把路边的网子给弄坏了,要等老板过来谈,等了一个小时左右,对方姓王的老板过来了,当时其这边有蔡**、童*以及一些渣土车司机都站在力帆车旁边,其从蔡**处知道了对方堵路的原因和要求,但其对对方堵路造成渣土车停了几个小时的事情也有意见,其对王老板说网子的损失照赔,但渣土车的损失你也要赔偿,按每辆车一千元算,这里有十几辆渣土车,有驾驶员起哄要赔一万元,双方谈不拢,相互为谩骂起来,童*说对方骂他的,就一把揪住王老板的衣领,其就上去打了王老板两个巴掌,双方就混战起来,纠缠了一会,对方的人就跑掉了,跑到北边大路上去了,现场的力帆车还停在那里堵路,过了一会警察到了,要求一起到派出所处理,走到半路,看到对方来了很多人,童*就说不到派出去了,他和他的几个驾驶员又走回去了,其跟着派出所民警到派出所去了,因为要处理现场的事,又回到了现场,到现场时,双方在两边对峙,民警在中间调解,童*和王老板情绪都比较激动,互不相让,相互谩骂,在骂的过程中,对方的人冲过来和童*及他的驾驶员打在了一起,其看见童*倒在地上,就去拉他,结果被人打倒在地,头部被打,身上还被踢了几脚,然后打架的人被民警分开了,其被民警扶上警车送到医院治疗。

15、未到庭证人李*乙的证言笔录,其又叫李**,证明2014年4月11日下午5点左右,郭**打电话给其说他有些事,让其喊上李大*跟张**一起坐张**的车到赵*在万福路旁边的工地上来,其打电话给李大*告诉他郭**那边有事了,并且叫李大*打电话给张**,让张**开车带他们去,到工地时看到工地那边围着很多人,还有渣土车,警察正在驱散现场的人,现场有很多人在吵骂,其和李大*、张**想走到王*甲跟前,但很快被警察拦住劝离,之后就坐张**的车走了,当上了自己的车发动汽车准备离开时,突然看到一辆渣土车驾驶员开着渣土车由东向西开,当时自己乘坐的汽车前面有两辆轿车,渣土车撞上了最前面一辆轿车的车头,然后渣土车顶着最前面的轿车又撞上了其乘坐的车前面的轿车。

16、未到庭证人曹*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在万福路上替王*甲看工地的,2015年4月11日晚上6点多钟,其看到工地北边围了一大圈人,就驾驶苏K×××××和工地上其他四个人去那边看是什么情况,到了那边后将车停在万福路工地的非机动车道上,车头朝东停下来,前面还停了几辆车,车停好后就往人群那边走,还没有到那边就看到人群散了,其就往回走,回来的时候发现停车的非机动车道上有一辆渣土车由东往西开撞,停在那边的车,渣土车撞完后就往东边跑了,发现其车被撞坏。

17、未到庭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4月11日下午3点左右,有渣土车驾驶员打电话说车子在万福村被人堵了,下午4点左右,其开车过去,到现场后,看到童*在场,警察在调解,其向驾驶员了解情况,驾驶员说对方堵路的人说渣土车将围网弄坏了,车队已被堵了几小时,过了几分钟对方又来了好几辆轿车,来了近百十号人,王*甲对童*说“就你老软,给我打”,王*甲带了几个人跟童*打了起来,警察当时想拉开双方,但现场太乱已无法控制,和童*在一起的驾驶员小*和张*甲也跟对方打起来,后来双方就被拉开了,对方的人就想跑,童*开保时捷将对方来的车子挡住,后来其看到童*的保时捷轿车玻璃和旁边的车身已被砖块砸了,在人行道东边不远的地方有几辆车被撞过了。

18、未到庭证人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4月11日下午1点多钟,其驾驶渣土车到万福村,当时一个纹身的人用砖头砸扒机,说是把围栏弄坏了,其就下车阻拦,这个纹身的人就没有砸,其回车上睡觉,下午4点多钟,其看到人多了,就下车,当时对方一辆车已经把路堵了,王**和童*在谈事,童*和王**说围栏多少钱认我说话,王**没有理睬,双方发生了推搡,警察来了后在现场调解,王**一直不同意,陆陆续续王**这边又来了一些人,王**看到这边人多了,就上去打了童*,王**的人就追驾驶员打,其他几个驾驶员有几个被打了,童*被王**一帮人按在地上,拳打脚踢,过了十分钟,对方就跑了,对方开车跑的时候,有驾驶员开渣土车堵他们的,在堵的时候可能发生了碰撞,王**的人用水泥块、木棍将童*的保时捷车砸了。

19、被害人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4月11日晚上6点多钟,其驾驶苏K×××××号东风风行面包车载客后停在万福路南人行道路上,车头朝东,其车是停在东边的第一辆车,后来跟其车来的六个人上了其自己的车,准备走的时候,听到一个人喊“撞,撞死一个给100万”,看到前方一辆渣土车开出来,正面朝其撞来,其赶紧挂倒档,还没有来得及倒车,这辆渣土车就撞到了其车子,还往前开,其车被撞成车头朝北,车尾朝南了,这辆车撞了自己的车后,继续往西撞,把停在路南边的所有车子全部撞了。

20、被害人韩*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4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其驾驶苏K×××××在杭集那边等客,来到了3个人要坐车到湾头,送到后他们让其等一下,还要坐车回杭集,其将车停在马路边,大概半个小时,东边冲出一辆渣土车,撞到其前面的面包车,面包车的后屁股撞到其车头。

21、被害人丁*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4月11日下午其驾驶苏K×××××号轿车经过万福路时看到一群人围在那里,其将车停在路边看热闹,这群人散了后,其开车准备走,看到其前方,一辆保时捷卡宴从西边开过来,正面撞上其右前方2、3米的一辆别克小汽车,然后这辆保时捷撞向其驾驶的汽车,车子被撞了往后退了有2米左右,其赶紧下车离开了现场。

22、被害人潘*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4月11日晚上7点多钟,其驾驶苏K×××××号轿车和丁*从杭集出发,经过万福路时,看到路边有许多人,其就将车停在沙湾路与万福路交叉口右转弯过去一点的机动车道上,当时其前面还有3、4辆车停在那里,车刚停下来还没有下车,就看见一辆渣土车由东往西开过来,直接就撞停在其车前面的那几辆车,而且撞了之后没有停下来,还倒车然后继续撞,其将车调头往西开,渣土车就追上来,直接撞到其车尾上,还继续倒车撞上去,其立即下车往北跑,渣土车还追着撞其,其就跑到马路北边绿化带上去了,渣土车就找别的车撞,其就报警,报警时看到一辆保时捷撞丁*的车,撞在车头上,撞上去后又倒车继续撞,丁*下车就跑,保时捷和渣土车继续追他。

23、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材料单、发票、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证明苏K×××××号车被撞后维修费用是29729元;被撞的苏K×××××号车的维修费用3560元;苏K×××××号轿车维修费用是6735元,苏K×××××号轿车的维修费用是11365元。

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告人王**、郭**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5、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被撞情况以及被撞车辆的特征。

26、现场录像,证明案发时现场车辆发生碰撞的具体情况。

27、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童*与被告人王*甲达成谅解。

28、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童*的近亲属已对被害人潘*、韩*、史*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9、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30、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王**、童*、郭**、郭**、赵*、李**、王**、童*、张**、万*、陈*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

对于被告人童*提出的其在现场喊的“将路封住,开车给我撞”的话是气话,其在路上没有撞过任何车辆,也没有和王**的车发生碰撞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童*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为,在双方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被告人童*为了阻止被告人王**一方的人离开现场,在现场高喊“将路封住,开车给我撞”,其明知其手下驾驶员驾驶的是渣土车,而渣土车由于体形庞大,在行驶过程中的危险性极大,即使是低速行驶,渣土车的危险性也是较大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童*高喊“将路封住,开车给我撞”,其手下的渣土车驾驶员极有可能驾车拦堵,并可能发生碰撞,而事实上,案发现场不仅有汽车,还有行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其手下的驾驶员万*驾驶渣土车与多辆车辆发生了碰撞,被告人童*也实施了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进行拦堵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的事实,其行为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其言行显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上述事实,有现场录像、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映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童*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童*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万*提出的其在现场没有打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万*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属于积极参加者,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明显的积极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互映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万*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万*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为,在被告人童*高喊“将路封住”后,被告人万*即跑去开车,即便其驾驶渣土车是为了拦堵王*甲一方的人离开或是其想离开现场,但其作为渣土车的驾驶员,在驾驶渣土车过程中,明知渣土车的危险性,而不顾非机动车道有其他行人车辆,机动车道内也有汽车,连续与三辆汽车发生碰撞而不停车,全然不顾车内人员的生命安全,其行为足以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被告人万*并不是刻意与这三辆车发生在碰撞的,其也并不知道这三辆车内有什么人、有多少人,因此,其针对的不是特定对象,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告人万*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万*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人郭**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人童*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童*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童*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童*、郭**、郭**、赵*、李**、王**、童*、张**、万*、陈*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童*、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童*、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童*、万*、张**、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童*、万*、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郭**、郭**、赵*、李**、王**、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郭**、李**、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对其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郭**、赵*、李**、王**、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童*、郭**、郭**、赵*、李**、王**、童*、张**、万*、陈*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童*、万*犯聚众斗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郭*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

三、被告人郭*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王*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八、被告人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九、被告人张*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十、被告人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扬广刑初字第00273号
  •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聚众斗殴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扬州市兴城花园3单元205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兴城东路67号兰香苑28幢205室。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沈**,江苏**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郭**,曾用名郭**,打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靳**,江苏**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郭**,曾用名郭**,打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赵*,打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甲,打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王*乙,打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被告人童*,个体。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尤堂震,江苏**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万*,渣土车司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蒋梅花,江苏**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渣土车司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被告人陈*,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807151839,汉族,初中文化,渣土车司机,住扬州市西湖镇西湖西苑4-301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禹会三巷94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邵宏生

  • 人民陪审员赵松明

  • 人民陪审员黄中华

  • 书记员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