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毅,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程**,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嘉梅
书记员谢昭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