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男,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
被告李**,女,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姚林
书记员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