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某某,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毅,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嘉梅
书记员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