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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124民初310号
  •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某某,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毅,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嘉梅

  • 书记员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