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龙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长伸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7167093-4。
法定代表人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吴**,公司总经理。
被告龙**,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自力
书记员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