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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龙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电有限公司、龙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胜民初字第1623号
  •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长伸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7167093-4。

  • 法定代表人龙**,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四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89号。

  • 法定代表人吴**,公司总经理。

  • 被告龙**,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自力

  • 书记员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