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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398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东乡族,1967年7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 委托代理人马绍文,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男,回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第六师军户农场职工,住第六师军户农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慕新伟

  • 审判员赵群

  • 审判员蔡咏梅

  • 书记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