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东乡族,1967年7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马绍文,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男,回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第六师军户农场职工,住第六师军户农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慕新伟
审判员赵群
审判员蔡咏梅
书记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