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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叶**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库普民初字第128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叶**,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河南省濮阳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

  •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邱**,男,汉族,1958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靳志勇

  • 书记员秦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