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叶**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叶**,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河南省濮阳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男,汉族,1958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靳志勇
书记员秦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