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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并退赔被害人损失一案。执行内容为:由陈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蒋*损失192,00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因犯罪现正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19年12月23日止)。经本院查询金融机构及土地、房产、车辆登记机关,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罚金部分和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执字第355号
  •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诈骗罪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强

  • 审判员曾德成

  • 审判员肖斌

  • 书记员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