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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叶*某因乔迁在其弟弟叶*甲的万福渔港内摆酒,并请了被害人文*某来喝酒。14时许,被告人叶*某的父亲叶*乙来到文*某坐的包厢内敬酒,文*某向叶*乙敬酒时,因叶*乙没有喝,双方发生口角,文*某便用手将桌上的碗筷推到地上,同桌的文*甲便扶着文*某下楼,在万福渔港的门口,文*某与叶*乙、叶*甲又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动手,被告人叶*某见文*某殴打自己的父亲叶*乙,便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朝**某的脸部打去,文*某的鼻子被打出了血,文*某便将被告人叶*某推倒在地,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叶*某的脸部、头部等部位,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停止了打斗,文*某走到万福渔港店内,将店内的花瓶等物品砸烂。后在民警的劝说下,文*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但辩称文某某先动手打其父亲,其是去帮其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叶*某因乔迁在其弟弟叶*甲的万福渔港内摆酒,并请了被害人文*某来喝酒。14时许,被告人叶*某的父亲叶*乙来到文*某坐的包厢内敬酒,文*某向叶*乙敬酒时,因叶*乙没有喝,双方发生口角,文*某便用手将桌上的碗筷推到地上,同桌的文*甲便扶着文*某下楼,在万福渔港的门口,文*某与叶*乙、叶*甲又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动手,被告人叶*某见文*某殴打自己的父亲叶*乙,便脱下自己的高跟鞋朝**某的脸部打去,文*某的鼻子被打出了血,文*某便将被告人叶*某推倒在地,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叶*某的脸部、头部等部位,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双方停止了打斗,文*某走到万福渔港店内,将店内的花瓶等物品砸烂。后在民警的劝说下,文*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赔偿了文*某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叶**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4日是其女儿叶某某乔迁之日,请了亲戚朋友在上**福渔港其子叶某甲店内吃中饭。14时许,其与文某某喝酒产生了争执,文某某把桌上的碗推倒在地其就报警,文见报警就来拽其衣服并将其绊倒在地,用脚踩其头部,其女儿叶某某就脱下高跟鞋去打文某某,文某某脸上被打出了血,文某某亦打了其女儿,后被旁人拉开。

2、证人叶**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4日中午,其姐叶某某在其店万福渔港办乔迁酒,共三桌人吃饭,14时许,其在一楼忽然听到二楼包厢摔碗筷声音,其父称文某某摔的要报警。*某某听到报警后就抓其父的衣服往地上摔,两人都摔倒在地,文某某压在其父身上,爬起来就用脚踢了其父头部,其想过去被旁人拦住,其姐叶某某就用高跟鞋和文某某打起来了,文某某被打出血了,其姐头部、脸部亦被文某某打伤了。*某某还把饭店里的花瓶等东西损坏了。

3、证人文某甲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叶某某办乔迁酒,请了文家人吃中饭,下午2时许,叶某某的父亲与文某某为喝酒发生了争执,文某某就把桌上的碗筷甩了一手,打烂几个碗,其劝他们不要再争吵了,并扶文某某下楼,到门口时,“黑皮”、叶某某、叶某某的父亲就和文某某又吵起来并打了起来,其在旁架,到派出所出警才停下来。

4、证人文某乙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是文某某嫂子叶*某乔迁办酒,吃饭的时候,文某某和叶*某父亲为喝酒产生争执,文某某摔了东西,十多分钟后,听到楼下很吵,其看见文某某一脸的血躺在在万福渔港门口,叶*甲和他父亲对文某某说了不好听的话,文某某就爬起来把万福渔港门口一个花瓶打烂了,叶*某见后拿着高跟鞋过来打文某某。

5、被害人文*某陈述,证实事发当天是其大嫂叶*某在万福渔港摆乔迁酒,其和文*丙、文*乙在二楼包厢吃饭,叶*乙来到包厢,其就向叶*酒,敬了二杯后叶就不喝了并说了些不好听的话,其就摔了桌上的碗,叶就报警了。在万福渔港门口时,叶*甲从后面来打其,叶*乙亦来抓其衣服,把其按在地上,用拳头打其头部,叶*甲亦打其头部及肋部,叶*某把鞋了脱下来,用鞋跟打其脸部,当时鼻子就被打出血了。其亦用拳头打了叶*某头部、脸部。

6、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实事发当天其在其弟弟叶*甲的万福渔港店里做乔迁酒,到14时许,其老公弟弟文某某不知为何将饭桌的碗筷推倒在地,其就去问文某某要干什么。*某某被几个人抱住,嘴巴里骂其父叶*乙,到一楼后,文某某又和其弟弟叶*甲、其父亲叶*乙吵架,吵着吵着文某某就将其父亲摁倒在地,用脚踹其父,其就脱下高跟鞋去打文某某,文某某亦打了其。

7、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栗公法鉴损字(2014)193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被害人文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8、调解协议书、请求报告及收条各一份,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文某某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9、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叶某某被传唤归案。

10、常驻人口信息登记表一份,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文某某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对被告人叶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辩称文某某先动手打其父亲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愿意帮教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栗刑初字第214号
  • 法院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文盲,个体户,住上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雪云

  • 审判员朱新兵

  • 审判员邓娟

  • 书记员孙小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