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申请人汪某某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母亲金*甲系申请人父亲金*乙的胞妹,即申请人的姑母。2006年在无法违背家长意愿的情况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父母包办领取结婚证一起生活,并于2009年7月生下儿子汪某甲。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常发生矛盾,现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确属姑舅老表关系,登记结婚生育一子情况属实;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金*某之父金**与被申请人汪某某之母金*甲为同胞兄妹,在七个兄弟姐们当中,金**排行第三,金*甲排行第六;金*甲系金*某姑母,金**系汪某某舅父;汪某某与金*某属姑舅表兄妹关系。2006年1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丹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汪**。2014年10月17日申请人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有申请人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信、宋*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汪某某系姑舅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汪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金某某、被申请人汪某某各负担150元。
本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金某某,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资峪镇大庄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虎,丹凤县龙驹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汪某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瑞芳
书记员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