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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账户中存款330000元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告乌鲁木**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330000元;

二、依法查封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的新Axxxxx号途*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479-1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乌鲁木**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 法定代表人:付明虎,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郑宝桐

  • 书记员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