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账户中存款330000元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告乌鲁木**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330000元;
二、依法查封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的新Axxxxx号途*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疆恒瑞**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付明虎,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宝桐
书记员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