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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3年10月5日生一女,刘**;于1985年8月20日生一子,刘*。刘**与刘*均已成年另过。原告郭*要求与被告刘*离婚,被告刘*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债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4日生长女,取名孙悦(现已成年),2003年2月1日生次女,取女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经查,原告张*与被告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张*要求与被告王*离婚,被告王*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债务纠纷。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周*离婚。经查,原告刘*与被告周*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原告婚前与前夫生一子,周*(曾**)。原、被告婚后于2011年4月24日生一女,周**。周*现随原告生活,周**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周*离婚,被告周*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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