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其内容是业主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权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知情权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其内容是业主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权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民法典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权利,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