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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鹰潭铁路永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鹰潭**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中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78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赣0602民初493号
  •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卢兵,江西融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鹰潭**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平安路29号,注册号:360602010000102。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罗丽珍

  • 代理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