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鹰潭**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中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78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兵,江西融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平安路29号,注册号:360602010000102。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罗丽珍
代理书记员吴静